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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可以財產公證嗎

婚前夫妻可以財產公證嗎

  婚前夫妻可以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離婚要財產公證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只要雙方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協商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過的協議可以作為調解機構及審理機構最直接的工作依據,從而起到雙重保障的作用。

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做財產公證嗎

  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做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 ...

婚後可以做財產公證

  一般,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後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   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雖然夫妻結婚後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   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 ...

孩子可以參與離婚夫妻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給孩子,可以用協議或者合同的方式約定將財產給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 ...

婚前夫妻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婚前夫妻財產離婚時的分配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 ...

一方出軌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

  一方出軌可能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首先要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根據《婚 ...

婚前財產是需要公證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   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更為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財產,減少糾紛。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 ...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也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