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和歸屬;
(二)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三)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四)協議的生效、撤銷;
(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
(2)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有:
1、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3、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有: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 ...
婚前財產協議只是一種習慣性的叫法。這是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此類協議保護的是婚前財產。在法律上,婚前財產協議屬於夫妻財產協議的一種,無論是婚前籤還是婚後籤,都是有效的。保護婚前財產只是一個作用,還有其他作用。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以及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增值、收益。2、明確雙方婚後財產製度,是共同財產制還是 ...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4、財產描述要明確。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最 ...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
婚前財產的協議規定,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 ...
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確:一是婚前財產範圍明確;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
(2)條件設定清楚。
(3)體例規範明瞭。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