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婚前財產贈與能否撤銷,要看贈與財產的具體性質。如男方為了與女方締結婚姻關係,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給予女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則該財物可視為彩禮,如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則可以撤銷贈與,退還男方相應財物。如男女雙方正常交往過程中為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與一定數額的財產,一旦交付後,該贈與行為即完成,不可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在財產交付前或者具有法定撤回情形的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自願選擇的,不是必須進行的。
婚前財產約定進行公證更為可靠,能更好的保護各自的財產,減少糾紛。目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 ...
婚前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 ...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
進行證明時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 ...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
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
如果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董事會超越職權範圍所做的決議以及違反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可以撤銷。對於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決議,董事會在其職權範圍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決議股東會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