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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如何計算

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如何計算

  1、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扶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做了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4、依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要如何寫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的內容如下:

  一份完整的借條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借款人、出借人雙方基本資訊情況;

  第二,借款金額,用途;

  第三,是否約定給付利息;

  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

  第五,借款的給付方式;

  第六,借款人夫妻二人均簽字確認,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分割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可以分割財產,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分割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債務怎麼認定

  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 ...

無固定收入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無固定收入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 ...

婚姻期間拒付撫養費怎麼辦

  婚姻期間拒付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 ...

小孩撫養費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 ...

撫養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撫養費按照子女實際需要和父母負擔能力結合當地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 ...

社會撫養費計算公式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計算公式主要是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徵收。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 ...

存續期能否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明確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財產的兩種情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