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條件是: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成立的條件是: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為有效婚姻必須具備的條件,否則婚姻便會因為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或者可撤銷。
(一)實質要件:
1、必須是異性男女,我國不承認同性婚姻。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