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規定有: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後房產需要看具體情形進行分割,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是: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
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的規定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 ...
新婚姻法中起訴離婚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 ...
新婚姻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 ...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 ...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