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一: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一: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本條是關於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新條文第1款來源自原《保險法》第17條有關告知義務條款的第一句。舊法將保險人有關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明確告知義務放在一起,不甚合適。
新法將其移至本條與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放在一起,有一種責任遞進的關係,邏輯關係更加清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既包括對保險合同內容的一般說明義務,更包括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新條文較舊條文增加了“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規定,目的在於明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具體方式和標準。
1、《物權法》第199條為,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3、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即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4、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問均不得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