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
(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
(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各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下班前要檢查電器開關、水龍頭是否關閉。
2、辦公時間要堅守崗位,外出辦事要向園長室和值日行政人員報告去向、時間並保持工作聯絡,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空崗。
3、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工作時間打鬧、喧譁,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按時、準確、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不積壓、不拖延、不失誤。
5、尊重領導,尊重同事,工作主動熱情、細緻周到、團結協作,互相幫助、互相學習、齊心協力搞好辦公室各項工作。
6、建立請示彙報制度,凡是在職權範圍內的事情要積極解決,解決不了的事情要向分管領導請示。凡是領導交辦的工作,完成後必須向領導彙報辦理結果,使工作銜接緊密、善始善終。
7、工作人員要注意自己的形象,接人待物要講文明禮貌。對其他部門和外來辦事人員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能辦的事情不推諉,不能辦的事情要耐心解釋。
8、答覆問題要有政策依據,不得信口開河或帶有隨意性,對拿不準的問題,要向領導請示報告或主動介紹到其它部門。
9、對領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要立即辦理,不以任何藉口拖延。
10、保持室內清潔衛生,物品擺放要整齊有序,收拾好茶杯,茶籃、紙籃要每天倒乾淨,創造優美舒適的工作環境。做到衣帽整潔,儀表大方,爭做文明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