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的內容如下:
一份完整的借條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借款人、出借人雙方基本資訊情況;
第二,借款金額,用途;
第三,是否約定給付利息;
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
第五,借款的給付方式;
第六,借款人夫妻二人均簽字確認,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條的內容如下:
一份完整的借條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借款人、出借人雙方基本資訊情況;
第二,借款金額,用途;
第三,是否約定給付利息;
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
第五,借款的給付方式;
第六,借款人夫妻二人均簽字確認,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可以分割財產,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分割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於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