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中的約定分割。但要是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麼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均等分割。如果加有說明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中的約定分割。但要是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說給夫妻的,那麼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均等分割。如果加有說明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產分割分為以下情況:
1、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4、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對於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5、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只要未過戶,依然屬於贈與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約雙方的贈與行為與一般公民之間的贈與行為有所不同。如果婚約關係解除,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原則上應當返還;如果贈與人沒有提出返還要求,受贈人自然可以不返還。
不過,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婚約期間一方在平常消費中對第三人的給付不應視為對他方的贈與;
二是贈與物價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贈與人不應再要求返還;
三是價值大的贈與物,受贈人已經處理的,應向贈與人折價償。
以訂立婚約為名騙取他方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