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予返還。
所以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均應互返,考慮到婚約取消,女方亦有損耗,因此動員男方適當分擔,減少損失。
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予返還。
所以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均應互返,考慮到婚約取消,女方亦有損耗,因此動員男方適當分擔,減少損失。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援彩禮返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彩禮返還的適用條件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