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女留有遺產的,父母選擇繼承了遺產,那麼父母要承擔債務,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超過部分就不用償還。如果子女留有遺產但父母不繼承的,不需要償還;如果子女沒有留下遺產的,父母也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子女留有遺產的,父母選擇繼承了遺產,那麼父母要承擔債務,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超過部分就不用償還。如果子女留有遺產但父母不繼承的,不需要償還;如果子女沒有留下遺產的,父母也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規定,夫妻婚後產生的債務,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下,都屬於婚後共有債務,需要夫妻一起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繼承人繼承遺產是要償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