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子女的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或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遊、購買商業保險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對於這些費用,父母只有道義上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