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變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子女監護權變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子女監護權可以變更。根據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對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有兩條具體的規定,規定如下。一.一方提出變更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