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型保險本質上來說是保險產品,人死了要分幾種情況來說。投保人死了,即繳費的人去世了,可以更換投保人。而被保險人死了,則由受益人領取保險公司的理賠。而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時,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保單,這樣錢會賠付繼承人。
一般為了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可以附加保費豁免條款。這樣一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後續的保費不需要再繳納,而保險合同仍舊有效。
存款型保險本質上來說是保險產品,人死了要分幾種情況來說。投保人死了,即繳費的人去世了,可以更換投保人。而被保險人死了,則由受益人領取保險公司的理賠。而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時,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保單,這樣錢會賠付繼承人。
一般為了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可以附加保費豁免條款。這樣一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後續的保費不需要再繳納,而保險合同仍舊有效。
白居易現在的許多官員大概不會願意曬自己工資,因為往往一曬就出事。而唐代大詩人白居易,曾把自己一生中做各種官時的工資都寫進詩裡拿出來曬,在古今官員裡都十分罕見。
白居易早年當戶曹時,說自己“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35歲時白居易官至縣尉,在此任中,他寫下了一首《觀刈麥》,詩中寫道:“今我何功德,曾不事農桑。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對自己不事稼穡而能有三百石的俸祿,很是慚愧。
37歲時,白居易得了個左拾遺的職位,工資一下子翻了幾番。他在詩中寫道:“月慚諫紙二千張,歲愧俸錢三十萬。”
50多歲時,白居易在杭州做刺史,此時的薪水讓他的生活頗為安逸舒適,留下了這樣的詩句:“雲我五十餘,未是苦老人。刺史二千石,亦不為貧賤。”
54歲時,他當上了蘇州刺史,任職一年半後,便於次年九月罷官。在《題新館》中他對任蘇州刺史間薪俸這樣記載:“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待遇確實不錯。此後,白居易工資年年看漲,為太子少傅時是“月俸百千官二品”。太和七年,白居易又被授為太子賓客分司,“俸錢七八萬,給受無虛月”。
然而白居易晚景淒涼,特別是70歲停職時,薪水也停發了。只好“先賣南坊十畝園,次賣東郭五頃田”,“然後兼賣所居宅”,乾脆連房子也賣了,即便如此,他還“但恐此錢用不盡,即先朝露歸夜泉”,怕自己那點錢還沒花完,這輩子就沒了。這是他一生最困窘的時期。
好在半年以後,他以刑部尚書致仕,這才得到一半俸祿,他在臨死之前還不忘留下《自詠老身示諸家屬》,最後曬一曬工資:“壽及七十五,俸沾五十千。”
白居易的這些“工資詩”為後人研究唐代的官俸制度乃至社會經濟提供了大量寶貴的資料,而這也是他始料未及的吧!
1、養老保險交了十年,人去世後錢是不會退的,但是其個人賬戶是可以被繼承的,養老保險也會給予撫卹金和喪葬費。
2、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在職死亡或退休、退職後死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或餘額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或餘額作為職工個人遺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