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應該按照子女有利的原則出發,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按照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應該按照子女有利的原則出發,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法院按照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跟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況的除外: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孩子在一歲時父母離婚,孩子一般都會隨著女方生活。但是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的能力和撫養的條件等具體情況來決定是跟隨哪一方生活。一般的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是隨著母親生活,如果是患有長時間治不好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嚴重疾病的情況時,孩子是需要隨著父親生活的。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