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孩子未滿兩週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因此,剛滿月的寶寶一般情況情況下歸女方撫養的,除非女方有不適合撫養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孩子剛出生尚處於哺乳期一般撫養權判給母親,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給父親: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