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
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撫養義務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二、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按照法律規定,侄兒對叔叔沒有贍養義務。但侄兒如果自願承擔這個義務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