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學生學習的老師,老師有責任督促學生認真學習,如果學生違反上課紀律玩手機或者因為玩手機影響了學習,老師有權利暫時沒收手機,並採取相應措施。只不過手機始終是學生的個人財產,學生有權利要回自己的手機,只要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於承認之後,老師還是要把手機歸還,不得以其他理由繼續扣留。
作為學生學習的老師,老師有責任督促學生認真學習,如果學生違反上課紀律玩手機或者因為玩手機影響了學習,老師有權利暫時沒收手機,並採取相應措施。只不過手機始終是學生的個人財產,學生有權利要回自己的手機,只要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於承認之後,老師還是要把手機歸還,不得以其他理由繼續扣留。
1、學校無權對學生停課,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2、《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3、《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沒有權利,有可能構成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學生有權向教育局反映並要求返還所謂的罰款。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學校處罰權。即使是行政機關也不能巧立名目,進行罰款。學校對於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有權批評教育,但是罰款是不允許的。即使是罰了,也必須事後退還。
學校對學生的確有一定範圍的行政管理權。但這種管理權只是在上面提到的範圍和事項上有效。超出這種特定的範圍,學校與學生之間就是一種平等的關係。所以學校的這種特殊的管理職能並不能與行政處罰相提並論。學校對學生只有進行處分的權力,而沒有進行處罰的權力。而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第58條規定,圖書館、閱覽室、教室、實驗室、宿舍等是學習、生活場所,其裝置是國家財產,學生有責任愛惜和保護,損壞應予賠償。而沒有規定學校在要求學生照價賠償之後,還可以對學生進行罰款。可見,本案中學校做出的罰款決定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規定》在對學生的申訴處理上是這樣說的:處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第二個案例中,學校因李某不服罰款決定而給予其紀律處分是很不合適的,應當予以撤銷。
學生對學校毫無法律依據的罰款要求完全可以拒絕。如果學校因此而對學生進行處分,則被處分的學生可以有兩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裡要注意的是訴訟的性質是行政性的,而非民事性的。因為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事項上,學校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學生也可以先向上一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而後再行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學生想要回已經交納的罰款,該怎麼辦。這時,由於沒有涉及到學校行政管理權所針對的事,所以學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返回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