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由教練員承擔責任,但如果學員的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故意行為的結果;
或者是當事人重大過失的結果,而教練員已經盡到適當的注意或者採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沒有能夠避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的發生,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駕校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學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由教練員承擔責任,但如果學員的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故意行為的結果;
或者是當事人重大過失的結果,而教練員已經盡到適當的注意或者採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沒有能夠避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的發生,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駕校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如果未成年人沒有財產或者財產不足賠償數額的,由監護人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監護人一般就是父母,特殊情況下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已經死亡的,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那麼就由父母外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如果駕駛人已滿14週歲,駕車故意將人撞死引起的交通事故,將會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已滿16週歲,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會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將會承擔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
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裡所說的;“執行職務”,是指駕駛員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行為,其行為是受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委派或者認可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