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暴力法規有: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家庭暴力法規有: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下列特徵:
1、施暴者一般是男性,受害者一般為女性和小孩。
2、具有反覆性發作。
3、形式多樣。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性攻擊,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特點:
1、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家庭禮儀主要體現在家庭成員之間,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是人類社會中最為普遍的關係,以血緣關係、感情關係為核心。因此,在家庭禮儀的形成、建立和運用過程中,必須從血緣關係這一基本點出發的。
2、以感情聯絡為目的。家庭禮儀的主要職能並非以個人形象的塑造為側重點,而是透過種種習慣形成的禮節、儀式來進一步溝通感情,俗話說的“親戚親戚,不走不親”。就是強調親友間的感情有了血緣關係的基礎,還得需要透過一定的禮儀手段來維持、強化和鞏固。婚嫁喜慶、喬遷新居、壽誕生日等種種快樂,透過禮儀的傳播,可以使更多的人體會和享受,這一傳播過程的最終目的就是加強感情聯絡。
3、以相互關心為原則。之所以說“母愛是最偉大,最神聖的愛”是因為母愛的主要內涵是無私的奉獻、無微不至的關懷。要衡量一件事或某一行為是否符合家庭禮儀要求,只要分析一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相互關心的成分,真誠的祝賀、耐心的勸導,熱情的幫助本身就是合乎禮儀的。
4、以社會效益為標準。不同的時代環境、不同的區域、風俗,禮儀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家庭禮儀也一樣,因為它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活動中的許多禮節、儀節始終也是變化發展的,如封建社會的婚禮有拜堂入洞房等繁文縟節,而當今出現了許多集體婚禮、旅遊結婚等新的婚禮程式。但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要評判某一種家庭禮節、儀式是否是進步的、合乎禮儀規範的,只要看它是否能產生很好的社會效益這一標準。
內容:
1、成員禮儀。家庭成員是家庭活動的主體,也是家庭禮儀的具體操作者,其地位相當重要,可以說,家庭禮儀在某種程度上即成員禮儀。成員禮儀主要指成員之間的禮儀規範,如夫妻之間的禮儀、父母子女之間的禮儀、兄弟姐妹之間的禮儀等等。
2、稱謂禮儀。一個人的姓名稱謂其實是一種約定俗成,並得到了大家公認的符號,所以稱謂存在著很強的適應性和廣泛性。他緊緊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交往。對於稱謂禮儀主要著重研究兩點:一是禮貌性,二是規範性。
3、儀式禮儀。家庭活動中離不開某些儀式,如婚禮、葬禮等,這一些儀式都有各自不同的一套行為準則與活動規範,舉辦者與參加者由於所處的地位、立場不同,其行為都應遵從或符合一定的禮儀規範和要求,如慶賀和祝賀禮儀、饋贈禮儀等。
4、待客與應酬禮儀。禮儀作為行為準則,不僅制約實施者一方,同時也要求另一方遵守規則和規範。在家庭禮儀中就涉及到主人的待客與客人的應酬的問題,這一問題從其內容來說,因為涉及的大多是家庭生活,故屬於家庭禮儀的研究範疇;從其形式來看,它也是與個人禮儀、社交禮節密切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