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的物件是有效的專利;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侵害的物件是有效的專利;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物件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以上四種行為,情節嚴重,即可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