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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中從犯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中從犯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中從犯的認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刑事犯罪中如何認定立功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尋釁滋事持械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持械的認定是從刑法解釋的方法看,“械”應指具有殺傷力可造成傷害後果的工具。   尋釁滋事持械的認定從共犯的原理看,持械鬥毆者的行為屬於實行過限,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據共犯理論,構成共同犯罪,除必須有共同的行為外,還必須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要普遍認定持械,行為人除必須具備聚眾鬥毆的共同故意外, ...

行政處罰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4、 ...

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

  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法律 ...

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認定主犯

  主犯包括兩種人: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種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和完成起決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

司法實踐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總結出來給大家參考

  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在司法實踐中 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 ...

司法實踐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總結的案例分享給大家學習

  該罪的定罪量刑要準確適當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