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後,各方當事人如對責任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後,各方當事人如對責任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上訴程式有:
根據我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實踐操作中,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撤銷原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很少見,因此,當事人第二種救濟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透過取證、舉證和質證,闡明理由,在庭審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盡力推翻同樣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庭對其進行審查、質證後,如果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就可以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作出不予採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綜上所述,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不論當事人選擇哪種救濟方式,首先都得是在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提出,而不是憑自己一時情緒衝動不服,否則也很難得到有關部門和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