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罰款的交納時間是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醉酒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罰款的交納時間是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醉駕罰款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新規定當中臨沂醉酒駕駛,一般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
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如果是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