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判斷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判斷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我們在生活中聽說的較少,通常指自我僱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僱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政策以及減半徵稅優惠政策。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徵稅優惠政策具體包括: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申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其中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應透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