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雖然多晚都可以落戶的,只要手續齊備。在小孩出生時應該及時上戶口,因為孩上戶口有時間限制,如果超過一年,需要審批,操作起來比較麻煩。而且還可能需要繳納一部分的罰款。
1、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雖然多晚都可以落戶的,只要手續齊備。在小孩出生時應該及時上戶口,因為孩上戶口有時間限制,如果超過一年,需要審批,操作起來比較麻煩。而且還可能需要繳納一部分的罰款。
小孩上戶口晚了不會罰款。對於超過一週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鑑定機構親子關係證明、醫院分娩檔案等材料,在稽核調查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批覆後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按目前城鄉申報戶口的規定和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必須攜帶的證件有:
(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准予入戶章);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5)提供嬰兒父親的籍貫。
法律依據: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攜帶相關證件到派出所上戶;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先諮詢工作人員,並準備好對應的材料後才能上戶;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