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
第二款: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小微企業免稅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
第二款: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指的是: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政策扶持小微企業如下。
1、政府採購支援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採購專案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採購。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2、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並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佈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3、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完善財政資金支援政策。
4、落實支援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
5、拓寬融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