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產權房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小產權房如果要進行交易需要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另外小產權房從某些意義上來說小產權房其實只是一個泛指和俗稱,並不是在法律形成上正式的稱謂,它其實主要是指由鄉鎮的政府頒發的產權證,而不是國家直接頒發的產權證的房產,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它並不能構成真正意義的產權小產權房交易是有風險的,建議瞭解當地政策後再做決定。
我們國家現階段存在以下三種小產權房:
(1)針對開發商的產權而言,將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頒發產權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
第1、2類情形的小產權房,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第3類情形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1、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
2、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
沒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 ...
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開發商沒有買斷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他們一般是採用租用土地的方式,或者是集體土地性質的;要想有房產證就必須有土地要註明在自己的名下,以上的方式顯然不可能。又由於國家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所以,這種小產權式沒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 ...
商業產權房是有房產證的,房產證是購房者透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商業房產證和居住房產證沒有本質的區別和特別的限制,只是在規劃(土地)用途一欄有區別 ...
1、法律風險。
由於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也就無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此外,由於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範圍內。
2、政策風險。
對於在建小 ...
小產權房現在是不會交房產稅的,房產稅是屬於對方的稅種,現在存在的房產權屬非常的複雜,在國家大的房產稅框架下,也有可能授權地方政府區別頒佈實施細則,但是小產權必須過渡到合法,也就是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批驗收合格,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稅費才能繳納房產,稅才是合法的房產,否則仍然有面臨違建被拆除的風險,房地產稅之所以在 ...
小產權房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有如下幾點:
1、不能貸款,不能過戶。
由於土地性質的原因,小產權只有居住功能,就連購房貸款都不能辦理。
2、易出問題,維權難。
3、物業和其它權益得不到保障。
4、購房者在購得小產權房後,一旦遇到政府徵地拆遷,無法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
...
小產權房是有使用權的。小產權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使用年限和土地年限是一致的。根據我過國相關法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最高是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而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最高只有40年。所以小產權房的使用許可權一般都是70年。
小產權房按性質主要分三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