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開發商沒有買斷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他們一般是採用租用土地的方式,或者是集體土地性質的;要想有房產證就必須有土地要註明在自己的名下,以上的方式顯然不可能。又由於國家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所以,這種小產權式沒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小產權房現在是不會交房產稅的,房產稅是屬於對方的稅種,現在存在的房產權屬非常的複雜,在國家大的房產稅框架下,也有可能授權地方政府區別頒佈實施細則,但是小產權必須過渡到合法,也就是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批驗收合格,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稅費才能繳納房產,稅才是合法的房產,否則仍然有面臨違建被拆除的風險,房地產稅之所以在設計方案上出現阻力非常大的問題,就是我們國家的住房形態太過複雜,從當初的福利分房到商品房,為了調控而推出的各類兩限房經濟房,限價房等房子型別太多了,房地產稅稅基就不太好確定。小產權的房子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部門就發表申請,小產權房是不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的,購買之後會帶來很多的隱患,一定不要因為小產權房便宜而隨意買賣,在沒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是非常容易吃虧的。
我們國家現階段存在以下三種小產權房:
(1)針對開發商的產權而言,將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頒發產權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
第1、2類情形的小產權房,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第3類情形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1、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
2、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 ...
沒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 ...
首先小產權房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 ...
1、法律風險。
由於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也就無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此外,由於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範圍內。
2、政策風險。
對於在建小 ...
小產權房不可以辦理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 ...
1、小產權房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這種房屋雖然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可出售轉讓。
2、它在建造後是沒有交出讓金等費用,也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由於沒有產權證。
3、因此這類房屋在流通轉讓方面,有許多的侷限。 ...
1、不能辦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沒有證的。
2、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於銷售的住房。
3、由於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也稱鄉產權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