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以下情況必須建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設定賬簿的;
2、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不建賬的。
小規模納稅人以下情況必須建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設定賬簿的;
2、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不建賬的。
(一)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二)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三)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四)子女不能透過宣告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
(五)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前款所列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標,並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中擇優選擇中標人的一種招標方式,相對於公開招標,稱之為邀請招標。按照招標人和投標人參與程度,可將公開招標過程粗略劃分成招標準備階段、招標投標階段和決標成交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