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範圍(一)城鎮女40至55週歲,男50至60週歲內人員(簡稱“4050”人員);(二)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四)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五)因土地被徵用,失去土地的人員;(六)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七)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八)其它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範圍(一)城鎮女40至55週歲,男50至60週歲內人員(簡稱“4050”人員);(二)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四)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五)因土地被徵用,失去土地的人員;(六)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七)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八)其它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登記失業人員中的下列人員:
1、城鎮女四十至五十五週歲,男五十至六十週歲內人員;
2、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
4、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5、因土地被徵用,失去土地的人員;
6、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校畢業生:城鎮零就業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申請並獲得了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父母雙方或者持殘疾證,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本人持殘疾證的高校畢業生、學生在校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災難,經民政部門認定屬社會扶助物件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未就業並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它就業困難人員。
雙困人員:目前認定的雙困人員是指就業困難且生活困難人員。認定條件:1.本街道戶籍的失業、協保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2、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且承諾服從安排;
3、就業特別困難,男性年齡大於50歲、女性年齡大於40歲以上,登記失業週期在一年以上,其他原因造成就業特別困難;
4、生活特別困難,正在享受民政低保救助的,家庭成員中有雙失業、雙協保且未就業或一失業一協保無固定收入來源,家庭成員的月收入低於500元,因客觀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發生特別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