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醫療待遇: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65%、60%、50%。
2、門診大病醫療待遇:起付標準為600元。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3、一般、老年城鎮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補助待遇:一般、老年城鎮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且下一醫療年度繼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上一醫療年度個人繳費額10%的普通門診醫療補助。
1、住院醫療待遇: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65%、60%、50%。
2、門診大病醫療待遇:起付標準為600元。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3、一般、老年城鎮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補助待遇:一般、老年城鎮居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未發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且下一醫療年度繼續參保繳費的,可享受上一醫療年度個人繳費額10%的普通門診醫療補助。
1、門診報銷: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全體參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門診待遇。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進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報銷,統籌基金年度個人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
2、住院報銷比例:連續參保時間越長報銷比例越大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醫保基金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累計不超過10個百分點。如果從2007年連續10年參保,那麼在三級、二級、一級醫院的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到70%、80%、90%。
3、二次報銷比例:“二次報銷”後還可能有“再次報銷”在參保居民單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部分,在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後,其個人負擔超過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對超過部分按55%的比例給予“二次報銷”。參保居民個人年度多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及“二次報銷”支付後,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含合規、合理的自費部分)超過2.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對超過部分按55%的比例給予“再次報銷”,大病保險資金年度個人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
4、報銷額度:每年最高可報銷37萬元參加我市城鎮居民醫保的居民,其基本醫保的年度支付限額為12萬元,大病保險的支付限額為25萬元。因此,參保者每年最高可報銷37萬元。
1、起付線:參保人員在一級、二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線標準分別為160元/次、400元/次。
2、在我市三級和二級中醫醫療機構住院、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起付標準降低一個檔次。
3、一年內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線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10%;降低後,三級醫院不得低於620元/次,二級醫院不得低於260元/次,一級醫院不得低於100元/次。
4、取得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的參保人員進行住院治療的,每年度按就診醫院最高級別,足額計付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5、醫保統籌基金支付:90%。
6、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支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