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實物證據收集註意事項:
1、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透過科學技術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2、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資訊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