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參加表決的權利、股票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的要求權、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對公司事務的質詢權;有限的表決權和要求贖回權是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2、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透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透過。
1、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參加表決的權利、股票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的要求權、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對公司事務的質詢權;有限的表決權和要求贖回權是優先股股東的權利。
2、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透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透過。
有下列誤區:
1、公司成立後股東可以撤資或者退股。這是錯誤的,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
2、股東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錢就是股東的錢。但其實是股東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在財務和資產上二者是嚴格分開的。
3、股東永遠承擔有限責任。但其實當股東未履行足額出資義務,出資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資時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透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股東出資後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臺”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5、訴權。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