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賠償有時間限制的,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兩個程式: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傷殘賠償有時間限制的,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兩個程式: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的申請有時間限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時限: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死亡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