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病情加重後的待遇:
1、工傷病情加重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2、如果醫院可以確定病情加重是因工傷引起的,還可以申請因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如果確認成功就可以按工傷對待,如果鑑定部門經鑑定確認做出不屬於因工傷直接導致的疾病,那麼就不能按工傷對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病情加重後的待遇:
1、工傷病情加重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2、如果醫院可以確定病情加重是因工傷引起的,還可以申請因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如果確認成功就可以按工傷對待,如果鑑定部門經鑑定確認做出不屬於因工傷直接導致的疾病,那麼就不能按工傷對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二、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專案: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四、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專案,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專案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專案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