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規定,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訴訟時效可以透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2、慎重選擇合作伙伴。慎重選擇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資信能力對承包企業的權利實現是至關重要的,故必須對合作夥伴的情況要有所瞭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東構成,企業信譽如何,有無違約記錄,對外負債,主要固定資產現狀如何,專案資金的來源、到位及監管情況等等。
3、審查建設手續。有些建設工程專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建設方的建設意圖超越審批範圍,如果承包方不問青紅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於困境,為以後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礙。
4、請專業人員把好合同關。合同是承包方實現權利的最重要的憑證,合同是否規範、表達是否準確、嚴密、詳細對承包人來講十分關鍵。有的人常常認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字,沒有什麼可以發揮的。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建設部推薦的格式文字是為了雙方訂立合同方便、規範,但格式合同裡是很多可以選擇的條款,並且有些是空白條款待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填寫。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清楚。
5、完善施工手續。相當一部分工程款糾紛的承包方由於手續不完善,無法取得證據,給對方可乘之機。這種情況下處理糾紛就很被動。故施工過程中,手續一定要完備。比如,工程圖紙設計的更改、選材的變更、施工專案的增加等變簽單一定要有對方施工代表、監理的簽字。
一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短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的訴訟時效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債務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一般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
工程欠款糾紛訴訟時效最長是二十年,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透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民間借貸申請執行時效為2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 ...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
一般民事訴訟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後失效。其他對於訴訟時效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多長時間失效,訴訟時效最長可到達二十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 ...
債權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 ...
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一般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適用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 ...
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