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上下班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門對於勞動者工傷問題的認定,也屬於行政確認中的一種型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鑑定時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職工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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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 ...
自受傷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在30天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作的,傷者或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 ...
工傷認定程式時間的限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
工傷認定東西都齊了,鑑定時間為一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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