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結算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該依照相關規定與檔案協商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造價有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透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價款結算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該依照相關規定與檔案協商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造價有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透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式並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