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結構按其構成的形式可分為實體結構與組合結構兩大類。
2、壩、橋墩、基礎等通常為實體,稱為實體結構。
3、房屋、橋樑、碼頭等通常由若干個元件連線組成,稱為組合結構。
4、連線組成的節點如只能承受拉力、壓力的,稱為鉸接;如同時能承受彎矩等其他力的,稱為剛接。若組成的結構與其所受之外力,在計算中可視為皆在同一平面之內時,則稱該結構為平面結構。若組成的結構可以承受不在同一平面內的外力,且計算時也按空間受力考慮,則稱該結構為空間結構。
1、工程結構按其構成的形式可分為實體結構與組合結構兩大類。
2、壩、橋墩、基礎等通常為實體,稱為實體結構。
3、房屋、橋樑、碼頭等通常由若干個元件連線組成,稱為組合結構。
4、連線組成的節點如只能承受拉力、壓力的,稱為鉸接;如同時能承受彎矩等其他力的,稱為剛接。若組成的結構與其所受之外力,在計算中可視為皆在同一平面之內時,則稱該結構為平面結構。若組成的結構可以承受不在同一平面內的外力,且計算時也按空間受力考慮,則稱該結構為空間結構。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設計採購施工和交鑰匙總承包,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專案;2、設計—施工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專案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3、設計—採購總承包;4、採購—施工總承包。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透過與工程專案的專案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專案的過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