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鑑定機構的活動屬於執業活動範疇,監管部門是當地的工程造價管理站,工程造價管理站隸屬於當地的住建局。
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工程造價鑑定機構的活動屬於執業活動範疇,監管部門是當地的工程造價管理站,工程造價管理站隸屬於當地的住建局。
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
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1、如透過司法程式的,應當由法院組織雙方抽取鑑定單位,再到鑑定單位去做。
2、對於訴訟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由交警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再委託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傷殘鑑定,鑑定機構單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鑑定。
3、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式,傷殘鑑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傷情鑑定應該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部門進行鑑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