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項第2項:“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違章處罰: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可以罰款20-200,駕駛證扣1分。
所以在左轉時沒打轉向燈是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者會被記一分,罰款一百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1項第2項:“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違章處罰: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可以罰款20-200,駕駛證扣1分。
所以在左轉時沒打轉向燈是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者會被記一分,罰款一百元。
左轉沒打轉向燈會被扣2分,罰款20到200元。根據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正常行駛的時候,在左轉或者是右轉的時候必須開啟轉向燈,汽車在行駛的時候轉彎或者是變道,如果不打轉向燈,是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處罰。
很多城市並沒有對這項規定做出處罰。也就是說,雖說有規定不打轉向燈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但各地對於這個處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因為根據現在的監控攝像頭來說,是無法拍下車輛是否打轉向燈的。就算是有交警執勤,基本上也不會對不打轉向燈的行為做出任何處罰。但一旦出現事故,就會根據情況來進行判定,沒打轉向燈的一方責任會偏多一些。
如果在高速進行行駛,在變道的時候需要打轉向燈示意。需要進行判斷距離,在300米左右開始打轉向燈,然後,觀察後方車輛逐步變道。在城市進行開車,無論是變道還是左右轉彎,都需要提前打轉向燈,給後車提示,再根據車流量變道。
轉彎沒打轉向燈扣分。除了機動車轉彎時不提前打轉向燈,諸如開車不帶駕駛證、不按規定張貼年檢和保險標誌等,都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交通管理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