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補足又稱為差額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予以使用。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差額補足又稱為差額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予以使用。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性質不同: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它分為五種: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可見,抵押合同只是擔保合同中的一種。
1、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1)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
(2)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
2、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
(2)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3)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4)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
(5)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