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唐朝、金、元時的推官相當於現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明和清初還兼有審計局長的職能。宋時比較麻煩,隸屬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沒法比較,大概只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就是那種高階的秘書人員;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當於法院院長;屬地方的推官有點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掛職而沒有多少實權的意味了。
推官,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唐朝、金、元時的推官相當於現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明和清初還兼有審計局長的職能。宋時比較麻煩,隸屬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沒法比較,大概只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就是那種高階的秘書人員;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當於法院院長;屬地方的推官有點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掛職而沒有多少實權的意味了。
官官相護:指官員之間互相包庇。出自於元朝的無名氏《鴛鴦被》第四折。
出處:
1、元朝的無名氏《鴛鴦被》第四折:“好也,你兩個官官相為我死也。”
2、《醒世恆言.勘皮靴單證二郎神》:“既是太師府中事體,我只道官官相護,就了其事。卻如何從新又要這個人來,卻不道是生菜鋪中沒買他處。”
3、清朝的劉鶚《老殘遊記》第五回:你想,撫臺一定發回原官審問,縱然派個委員前來會審,官官相護,他又拿著人家的失單衣服來頂撞我們。
近義詞:黨同伐異、狼狽為奸、官官相衛、結私營黨、朋比為奸、誅除異己。反義詞:剛正不阿、賞罰分明。
鎮國公無品,不是官銜,中國古代爵位的一種,為公爵第一等,享受相應的特殊待遇,並非管事的實職,沒有權。
1、宋朝,趙模,宋徽宗第十一子,祁王。《宋史》大觀二年三月乙亥,封子模為鎮國公。
2、明代,應州之戰勝利後,朱厚照自封為鎮國公,令兵部存檔,戶部發餉。
3、清代,入八分鎮國公,為第五等爵,次於固山貝子、高於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在入八分輔國公以下,不入八分輔國公以上,為第七等爵。
4、明代鎮國公歲祿1000石,國公俸祿不定,因人而異。清代鎮國公歲俸銀700兩,祿米700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