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化利率36%並不是高利貸,只有超過36%的部分才算會高利貸。民事法律保護的利率是年化利率24%,而24%-36%這個範圍屬於自然債務區。在這個利率期間範圍內,如果借款方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援的。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這部分的利息,這是借款人自願支付的,向法院起訴要回來法院也會駁回該訴訟請求。
但是當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屬於無效利息,這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年化利率36%並不是高利貸,只有超過36%的部分才算會高利貸。民事法律保護的利率是年化利率24%,而24%-36%這個範圍屬於自然債務區。在這個利率期間範圍內,如果借款方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援的。而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這部分的利息,這是借款人自願支付的,向法院起訴要回來法院也會駁回該訴訟請求。
但是當年利率超過36%,超過的部分屬於無效利息,這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髮[2002]30號)檔案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規定浮動利率貸款合同採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為定價基準。又根據2020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法釋〔2020〕6號)檔案第二十六條可知,“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3、因此年化利率36%是不是高利貸,要看有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一年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可登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官網或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查詢,不過年化利率36%的貸款利率已經非常高了,基本上可以判定為高利貸。
不是高利貸,按照法規,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