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鐘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汙染。如果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2、小區裡裝修時間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才是不擾民。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
3、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於80分貝,即為擾民。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鐘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汙染。如果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2、小區裡裝修時間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才是不擾民。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
3、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於80分貝,即為擾民。
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算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專案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佈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幾點算擾民,但是不論幾點分貝過大就是擾民。如果是居住、文教機關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就算擾民。如果是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就算擾民。
【法律依據】
《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第58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