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延長拘留的期限看情況,不一定能夠通知到家屬,在拘留時會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條款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 ...
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日。不論什麼情況,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但刑事拘留到期後,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比如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等。最終羈押或者刑期多長,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 ...
刑事拘留期限起算一般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 ...
刑事案件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 ...
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 ...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