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師符合《註冊公用裝置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裝置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1、建築工程師符合《註冊公用裝置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裝置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1、建築工程師符合《註冊公用裝置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裝置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裝置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建築高階工程師的評審條件是:1、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中級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中級職務工作5年以上;2、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五年以上,並擔任中級職稱職務五年以上;3、中專、高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擔任中級職稱職務五年以上。建築高階工程師的工作職責是:1、全面負責本標段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2、負責專案質量策劃,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特殊過程作業指導書,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質量問題;3、組織編制並實施施工總體規劃和技術培訓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