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至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和執法記錄儀;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覆,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至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和執法記錄儀;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要滿足以下條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專案,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稽核簽字。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檔案。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施工完成後提交驗收申請,填報申請表。
2、內部初級驗收。專業工程師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專案部質安工程師、工程技術部工程師進行內部初步驗收,並填寫相關資料。
3、預驗收。由專業工程師,外部和內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物業管理相關人員等一同進行工程的驗收檢查。
4、正式驗收。施工單位有關工程師和外部監理工程師以及物業方一同進行正式驗收。
5、驗收資料的審查和評定。將工程質量檢驗結果和有關資料上交與政府質監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
6、驗收資料會籤或報告。檢驗完後,質檢組人員向有關單位進行彙報。
7、驗收資料備案。稽核通過後,將驗收資料放入檔案處進行備案。